- 2024-05-07注定孤独终X
《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于日前在上海市公积金网公布。根据该试行《办法》,上海市三类人群,即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职工,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还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此办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试行。
被提取人须出具书面同意书
符合条件的职工,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职工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以委托其配偶或直系血亲代办。代办人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与提取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以及提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
须提供租赁合同及收入证明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除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外,还应根据情况提供由区(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配租通知》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提供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还应根据不同的就业状况提供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证明以及经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公有住房租用凭证》)和有效房屋租赁付款凭证。其中,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三种情况:(1)对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提供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2)对于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或自由职业者,应提供当年度的纳税凭证;(3)对于处于失业状态的职工,应提供其户口所在街道出具的职工家庭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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