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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4刘李铭俊521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交足半年以上; 5、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 6、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7、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资金; 8、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 9、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该帐户划收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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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4幸福0571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在我市工作5年以上非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的中省直企业工作人员;
(二)申请前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不少于一年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少于个人最近一年缴存额;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
第七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最长年限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标准执行,其中贷款年限不长于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龄。
第八条 新房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总购房款的70%,二手房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格的60%。
第九条 具体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得高于按照总购房款的贷款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限额。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第九条规定的所有限额标准的,以申请的额度为贷款金额;申请额度超过第九条限额规定的任意一项的,以其中最低的限额作为贷款金额。
第十一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初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
第十二条 一年期以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月等额本息还款计算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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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4王小丽0125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交足半年以上;
5、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
6、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7、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资金;
8、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
9、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该帐户划收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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