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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哪些细则?

浏览次数:2051|时间: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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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xian蝦米
成都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付房租费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一)在工作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二)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三)月租金超过职工本人和配偶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20%。
(四)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租住自住住房时间在1年(含)以上。
第三条  证明材料。
(一)职工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
2.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本人储蓄账户。
4.租住私有住房的,应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原件和承租住房产权证复印件一份。租住住房暂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应提供租住住房购房合同或备案表复印件一份。
5.租住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配租协议或由相关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原件。
6.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承租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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