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装修问题 > 房产知识 > 公积金 > 亳州公积金贷款有哪些管理办法?

亳州公积金贷款有哪些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1347|时间:2024-04-30

最新回答

2024-04-30爱多肉的milk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管理,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办工作。
第四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部分,可申请提取同户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书面同意,并经其所在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206

2024-04-30winwing168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住房领导小组《安徽省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市辖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统称“公积金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的住房消费专项贷款。公积金中心为贷款委托人、贷款银行为受委托人,需要贷款职工为借款人。  受委托贷款银行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审核、发放、收回及违约处理等金融业务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公积金中心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undefined
 2  
第三条  借款人应当以所购住房向贷款银行作抵押担保。所购住房无法办理抵押的,也可以其他房屋作抵押担保。以第三人房屋作抵押担保的,借款人应当与第三人一起到贷款银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第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为抵押人,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第三人为担保人。  借款人要求以保证方式取得公积金贷款的,须按《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可向贷款银行申请自营性住房贷款。上述两种贷款总称为组合贷款。  第五条  职工夫妻双方不得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一方在没有还清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