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4-30winwing168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住房领导小组《安徽省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市辖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统称“公积金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的住房消费专项贷款。公积金中心为贷款委托人、贷款银行为受委托人,需要贷款职工为借款人。 受委托贷款银行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审核、发放、收回及违约处理等金融业务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公积金中心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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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借款人应当以所购住房向贷款银行作抵押担保。所购住房无法办理抵押的,也可以其他房屋作抵押担保。以第三人房屋作抵押担保的,借款人应当与第三人一起到贷款银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第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为抵押人,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第三人为担保人。 借款人要求以保证方式取得公积金贷款的,须按《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可向贷款银行申请自营性住房贷款。上述两种贷款总称为组合贷款。 第五条 职工夫妻双方不得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一方在没有还清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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