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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法院能否执行住房公积金?

浏览次数:2748|时间:2024-05-16

最新回答

2024-05-16二哥不二1993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法院提出异议称,我单位不具有作为协助执行的主体资格,没有自行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住房公积金不同于普通存款,无法协助执行。  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法院强制执行权的行使方式当然不同于自然人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方式,法院提取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的执行行为必然不同于职工自行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的执行行为,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协助义务人有义务协助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据此,案外人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了案外人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异议。  目前,该中心正在协助法院执行。  又:三月二十三日,该款已经汇到法院过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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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叶烨夜夜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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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小崔崔shining
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设立、变更物权的效力。因此您可以持人民法院的判决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如果房管局、被执行人不配合,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给房管局发协助执行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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