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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是什么?

浏览次数:2891|时间: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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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流程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经办人或提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审批,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提取人持《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3、职工住房公积金已转入公积金中心托管户封存的,可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4、长清、章丘、平阴、济阳、商河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规定的申报材料先到当地缴存银行进行初审后,再由银行将初审材料交公积金中心复核审批,审批通过的,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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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下: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程序
  一、审批依据: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及申报材料:
  (一)受理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支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失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2  年以上,男性满  50  岁,女性满  45  岁。
  (五)  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
  (六)  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
  (七)  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八)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或者支付当年的物业服务费。
  符合以上第(二)、(三)、(四)、(五)、(八)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销户手续。
  符合以上第(一)、(六)、  (  七  )  、(九)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支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支取金额起点为百元。其中:
  1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有住房而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次住房,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2  、职工因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还款满一年可以支取一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或实际偿还完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停止支取住房公积金。
  3  、同时符合第(一)、第(六)项支取条件的,按第(六)项支取条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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