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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发一份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2256|时间: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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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吧啦左耳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外商投资企业的在职职工是指其聘用的中方职工。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第六条: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作他用。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市住房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市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九条:市住房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市住房委员会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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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米拉妹妹12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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