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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谁清楚?

浏览次数:1883|时间:2024-05-09

最新回答

2024-05-09小树旁的小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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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jason大魔王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退休;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0%以上;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1、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
3、在职期间被判刑;
4、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
七、因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下同)患有医保规定范围的特殊病种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
九、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的。
符合本条第(一)、(二)、(五)、(七)、(八)项规定的,可同时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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