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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异地公积金贷款的规定有哪些?

浏览次数:2611|时间:2024-04-29

最新回答

2024-04-29得帮小赵
丹东异地公积金贷款的规定有一下几条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2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所有人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住房公积金取出的行为。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分现金提取和转账提取两种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丹东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公积金中心及下设的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办理。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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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fairycc0826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希望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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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julielovecat
规定: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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