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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条件?

浏览次数:548|时间: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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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君和家人
淄博公积金中心提取条件(部分提取):(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7)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8)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9)支付廉租房房租的;(10)支付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购房首付款的;(11)支付公共租赁房房租的;(12)纳入工会帮扶系统的困难职工,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纳入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家庭成员(职工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害,医疗费用支出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学费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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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ellegirlme
一、淄博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二、淄博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二十九条  符合第二十一条(二)、(三)、(四)、(六)、(七)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办理封存手续,填制《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附相关材料报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第三十条  符合第二十一条(一)、(五)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填制《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附相关材料报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根据职工提取申请,最高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和职工账户内本息余额,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提取手续。
第三十一条  承办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时,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四份,承办银行加盖公章,承办银行、单位各一份作为记账凭证,另两份转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经办人签字后作为支款凭证和备查凭证。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根据审批的《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填制《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附《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申拨资金。
第三十二条  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自受理《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之日起  3  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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