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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怎么使用?

浏览次数:1606|时间:202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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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6mingmingsherry
1、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1-40万元;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大于住房商业贷款余额;住房装修贷款每平方米不得超过  600元。
2、首付比例:①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  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②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③购买首套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比例根据房龄不同,分别是5年以内(含)为不低于30%、6-15年为不低于40%、16年以上为不低于50%;建筑面积在  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根据房龄不同,分别是  5年以内(含)为不低于40%、6-15年为不低于45%、  16年以上为不低于50%;
3、期限:公积金贷款1-30年;组合贷款最长期限20年;装修贷款最长10年。
4、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利率执行。目前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  年利率为4.00%,  5年以上年利率为4.50%。第二  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  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即5年以下年利率为4.40%,5年以上年利率为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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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6fanfanwing
宿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均可以使用宿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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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6奔跑的窝妞妞
宿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
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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