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4-20一天五吨饭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公积金中心、接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合同和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规范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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