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5-16樑樑19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八)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 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十二)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三)因见义勇为造**身伤害的;(十四)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1、职工持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经单位核实后,由专管员完整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印鉴;
2、职工(或者专管员)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分中心、分理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分理处应当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3、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凭准予提取的申请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受委托银行依照管理中心核定的提取额度以入卡/折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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