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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是按什么规定的?

浏览次数:2748|时间:2024-05-16

最新回答

2024-05-16嘻哈寶萊
1。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计入无形资产科目。  2。入帐后,自当月起,根据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年限(一般为50年,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证上规定的使用起止日期确定),分期摊销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3。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应当将尚未摊销完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所以,虽然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期限可以很长,但实际摊销中,由于转入建造项目成本的原因,摊销期十分有限。土地使用权摊销的年限为50年,但合资公司合资经营的年限只有30年,请问怎样摊销土地使用权,有何法律依据?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因此,贵公司土地使用权按税法规定可以摊销的年限,以土地受让合同为准,合资公司合资经营的年限只有30年,30年后如果注销清算,其没有摊销完的部分仍体现为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可以在转让时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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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duduzhu1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土地使用权应当按40年期限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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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永远的怀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新税法实施后符合规定的无形资产应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进行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一经确定,便不能随意变更。由于客观经济环境改变,确实需要变更摊销年限的,应将变更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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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长腿蚊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
1、无形资产采取直线法摊销,土地摊销年限50年。
2、在取得无形资产的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3、摊销公式:
年摊销额=无形资产原值/摊销年限
月摊销额=年摊销额/12
此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摊销的年限应根据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使用年限,进行摊销。土地使用权摊销一般使用平均年限法。如果土地使用权无法确定使用年限,税法规定按10年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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