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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方式是什么?

浏览次数:588|时间:2024-05-02

最新回答

2024-05-02哈韩哈哈规格化
1.当事人协商解决。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之间应本着协商一致、化解矛盾的原则,首先协商解决问题。
  2.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只有协商不成了,才由政府处理。政府处理时要注意:单位之间的争议,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也就说,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处理此类争议的最后法律救济渠道,也是法治社会的体现。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是打官司的前置程序,即出现此类纠纷,当事人之间不能只较量两三个回合,就直接去法院打官司,要先由相应级的政府处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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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爱米利的米粒
土地使用权争议是指土地使用权主体之间因土地使用权归属发生的民事权利之争,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之间争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土地使用权争议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土地法大纲》《公社60条》《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我国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制度是“一户一宅”,宅基地的面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户使用宅基地的程序为:村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报批农用地转用后在办理审批手续。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本案李某将房屋卖给王某,已经获得政府批准并办理了登记,如果王某违背“一户一宅”制度,宅基地过户批准属于违法、登记无效从而导致买卖合同的民事行为归属无效,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是李某获得的登记被撤销,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李某返还房屋,王某返还18万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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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sophiabruce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1.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
  2.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机关、处理程序;运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定,对具体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方式和程序。
  3.运用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法律、政策,针对具体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确权,指的是确认权利,就是你现在的权利状态。现在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指的是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工作。确权的目的是明晰产权,防止因为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土地权属纠纷。下一步的方向可能是推广农村集体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确权只是一个手段,是对现在拥有的各项权利的确认。现有政策已经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和流转。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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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Cupnightsky
土地使用权争议是指土地使用权主体之间因土地使用权归属发生的民事权利之争,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之间争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土地使用权争议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土地法大纲》《公社60条》《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我国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制度是“一户一宅”,宅基地的面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户使用宅基地的程序为:村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报批农用地转用后在办理审批手续。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使用权有法律、法规规定其转移,不属于一般商品可以自由流通,属于特殊物,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商品范围进入市场流通,但是仍需要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还不具备商品属性,特别是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福利性用地不得进行自由买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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