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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哪些情形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浏览次数:2632|时间:2024-05-02

最新回答

2024-05-02暗香微漾
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地政部门经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78条第1款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专用土地论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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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木本色计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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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Lindahellokitty
你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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