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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有哪些隐在问题?

浏览次数:464|时间: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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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SevenLikeSmile
改革开放以来,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制度绩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因此,在坚持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明确农民对承包经营农地使用权的独立性、利益性和转移性,允许农民在遵守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下流转,对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调整、发展效益农业,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1、有利于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农业生产现代化水平,提高农业生产力规模效益。当前部分农村已经逐渐开始使用现代化的生产工具,但以均包为主要特征的家庭分散经营,导致农地经营的小规模和利用效率低下,在这样小规模的经营状况下,很难应用现代化的生产机械,推广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另外,土地二轮承包时候,为了显示公平,多数土地被分成了数小块,分到了家庭的土地都是东一块西一块,这样就不利于现代化农机生产,只有通过市场机制,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土地流转,形成一些大面积的、适合于现代化机械生产的良田,才能加快农业的现代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使农地使用权的流转顺畅实现。  
2、有利于增强农业市场主体活力,提高农业市场水平。农地流转有助于培育一大批新型农民以规模化经营参与市场竞争;有助于各类工商企业介于农业领域,增强农业市场主体的活力和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提高农业科技的应用和推广水平,提高农业的产业化经营程度。特别是在WTO的框架下,通过农地流转,使农业在更广阔的空间内聚集各种要素,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对提高农业的市场竞争力,加快进入国际市场参与要素分配,起到重要作用。  
3、有利于调整农业生产方式,增加农民收入。这是由农业特殊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农业生产一般集中在一段时间特别忙碌,其他时间只需要简单的施肥、喷洒农药等维护,而这些维护对于粮食作物的丰收至关重要,所以即使你只种一亩地,也必须要留有一个专门的人在农村维护,这样极大地浪费了劳动力,而现实的情况是很多农民在农闲的时候都进城务工,如果农村土地流转顺畅,使几家几户的良田调整成连片土地,那么农闲的时候只需要委托很少的几个有经验的种田能手、外加上农业技术服务到位的话,其他农民都可以进城去务工,从而增加农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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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小小小黄鱼
由于没有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这种自发性的隐性流转带来许多问题,如污染环境、随意占用耕地、浪费土地以及农业面积锐减,影响总量动态平衡的实现和粮食产量的稳定;低价出让、转让和出租农村集体土地,造成集体资产的不断流失;随着土地用途的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难以实施,土地的用途管理无法到位,造成基础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跟不上、布局零散、建设规模小、经营粗放以及效益低等问题;本来应该征收的土地资产的流转税费也无法征收;用地权属不清诱发纠纷和上访,等等,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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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看i哦飞机
1、【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包方能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吗?】:不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只能是【承包方】,不能是发包方。
依据是:《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分析:如果发包方可以成为流转的主体,有发包方在承包期内变相收回承包地之嫌。但《土地承包法》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除法定情形外不得收回承包地。而且,发包方对外出让所有的土地,应是发包、不能称为流转。
2、【发包方能不能成为流转方或作为受让方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能。
(1)发包方不能成为流转方:依据同上法条。分析:流转是指将尚在承包期内的土地进行使用权转让,而在承包期内的土地发包方不得收回,所以流转权的主体应是承包方、而不能是发包方,当然发包方也就不能成为流转方。
(2)发包方不能作为受让方:依据同上。发包方如果作为流转的受让方,同样是变相收回了尚在承包期内的承包土地,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和中央关于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政策  。
《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可以有限参与流转,但不能成为受让方,即:流转以是转让方式进行时,应经发包方同意;以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报发包方备案。
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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