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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继承纠纷有哪些常见误区?

浏览次数:1746|时间:2024-05-20

最新回答

2024-05-20荤淡美食家
1把多人共有房屋,当成一个人的遗产
张某成年后与父亲、继母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盖平房五间。父亲病故,张以共有继承为名,占有了全部房屋。该房应为张和父亲、继母共有。父亲去世,张只能继承其父的房产份额,且张的继母不但属于房屋的共有人,而且与张对张父的房产都有继承权,张的继母如无劳动能力还应当多分。对此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把对公有房屋的承租权当成遗产继承
李某生前多年居住在单位的公房中,房改后没买该房仍租住,最近李病逝,李的子女要求继承该房。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承租人对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承租权不是所有权,继承人不能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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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0Q吃吃吃买买买
你好,这样子的话你可以试试看下面的方法介绍
要注意一审案件是简易程序审理还是普通程序审理
民诉法规定:一审案件即立案之日起,普通程序六个月审结,简易程序三个月内审结;二审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一审判决送达当事人双方后,再过十五日,上诉期满生效,二审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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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0小小兔121
你好,有以下六个误区:
一、把对公有房屋的承租权当成遗产继承。
二、认为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过户登记,即属于生存的一方。
三、认为继子女和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
四、认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继承权。
五、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六、不为没出世的胎儿保留遗留房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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