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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讲下现在哪些情形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浏览次数:691|时间:2024-05-04

最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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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
2.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
3.  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4.土地使用权未续期或续期未获批准,无偿收回土地;
5.划拨地的收回:
   1)通过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但给土地使用者一定的补偿  。
   3)连续2年未使用;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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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到40、50、70年产权期限的地块。
2、政府需要征收土地作为开发用地。
3、在招拍挂情况下,竞得土地的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交清地价款,政府有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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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收回土地使用权是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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