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5-25tracy07280917
价格评估是社会中介机构对当事人在市场交易过程提出的财产(商品)估价,价格评估是一种咨询活动。这种委托完全是产权所有者当事人独自负责的行为。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只需要对当事人负责,也不具有任何行政性质。由于价格评估只是一种咨询,财物交易时的价格决定权仍然在产权所有者手中。产权所有者不同意时,可另外再找一家评估机构,直到他自己满意为止。在这种为交易服务的价格咨询服务中,中介评估机构并没有法律上的责任,除非他需要在法庭上作证。但中介机构一旦在法庭上作证,他已经不是在为财物交易进行评估咨询,而是在财产纠纷中为当事人辩护,其价格评估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协调、处理价格争议、进行价格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确定、确认或者裁定等“价格认定”,属于政府价格部门的行政裁定职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对价格行为的认定属于政府职能,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开展这一工作是履行《价格管理条例》
“处理价格争议”的职能。这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价格部门管理、引导、处理价格矛盾的一种形式。 价格评估实际上也有两重性质,一是交易价格咨询,二是财产纠纷中辩护或者提供证据。但是,价格评估机构作为当事人的辩护者为单方当事人作证,与价格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人为法庭提出价格鉴定,其性质也不同,其公正性不易得到认同,这也是价格评估机构与价格鉴定机构的差异。评估奇石的价格要了解奇石价值的特性,奇石的价值体现特别是人文价值依赖于人的思维活动,所以会因个体思维的差异而产生幅度不等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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