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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房出让有哪些新规定谁能给点建议?

浏览次数:1000|时间: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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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5小月半月月
一、限价房转让的时间问题《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实行)》第十五条规定:“限价房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出租和转让。”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限价房在5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本文简称:5年禁止转让期),但经过仔细阅读之后我们不难发现,该规定其实经不起推敲――究竟何为“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并不明确。一般来说,商品房交易中有三个重要的时间节点:一是,签订预售合同;二是,交房;三是,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这三个时间节点中前两个基本没什么歧义,但人们对“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却有着不同理解: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究竟是以交易双方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申请(以下简称:递件)为准?还是以购房人取得房地产权证为准?人们对此理解并不一致,其实之所会出现这种理解上的分歧,其主要原因是“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需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为之,也就是说,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有一定的时间期限并非时间点。以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习惯为例,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要在交房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才能完成,通常短则几个月长则要几年的时间。严格来说,“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可以理解成这个期间的任何一个时间点,因此仅仅笼统的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其实并不准确。?二、?受让主体的问题?根据《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实行)》的规定,限价房转让其实可以分为:5年禁止转让期内转让,5年禁止转让期满后转让等两种基本情况,同时,对每种转让方式的受让主体也做了不同的规定。三、?土地收益补偿问题?根据《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实行)》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限价房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应当按照出租和转让时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与限价房购买价格之间差价的70%计算。”由于限价房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已经享受了政府的在地价方面的优惠,因此购房人在向社会转让限价房时,向政府部门补交土地收益自然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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