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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木材市场私有林现状和变化趋势分析

2024-04-20

导读:【欧洲木材市场私有林现状和变化趋势分析】欧洲木材市场私有林现状和变化趋势分析   在欧洲,私有林主在可持续森林经营、维持森林生产力、满足木材加工业和生物能源生产对木材资源日益增长的需求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 ...

欧洲木材市场私有林现状和变化趋势分析

  在欧洲,私有林主在可持续森林经营、维持森林生产力、满足木材加工业和生物能源生产对木材资源日益增长的需求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和联合国粮农组织木材部,与欧洲森林保护部长会议(MCPFE)和欧洲私有林主联盟(CEPF)合作,于2006-2007年进行了一项关于私有林权的问卷调查,证实了私有林在欧洲的重要性。

  问卷被寄往38个有私有林的欧洲国家。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芬兰、法国、德国、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拉脱维亚、立陶宛、荷兰、挪威、波兰、罗马尼亚、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瑞典、瑞士和英国等23个国家对问卷进行了回答,提交的数据大部分是2005年的。南欧和巴尔干半岛等地区的一些国家没能提交调查问卷。另外,有些国家正处于经济转型阶段,也给林权统计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1.欧洲森林所有制基本结构

  调查结果显示,在这些被调查的国家,森林的49.6%为私有,50.1%为公有,其他所有制形式占0.3%。尽管森林公有制和私有制所占比例在整个欧洲是平衡的,但不同国家之间差异很大。例如,在奥地利、法国、挪威和斯洛文尼亚,私有林占3/4,而在保加利亚、捷克、罗马尼亚和波兰,私有林面积不足1/4。

  在11个提交了森林所有者特征分类统计数据的欧洲国家,有82%的私有林属于家庭或个人所有,13%属私有机构所有,森工企业占5%;在公有林中,85%由中央政府所有,14%由城市、乡镇(公社)或地方政府所有,仅有1%归省政府所有。

  各国森林所有制结构差别很大,不能一概而论。例如,芬兰70%的森林为私有,30%为国有,但在捷克,尽管土地返还和私有化使国有林面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幅下降,个人和家庭拥有的森林面积有所增加,但大部分林地仍属于国有(61.5%)和地方所有(15.4%)。

  2.私有林主的组成

  在过去的15年,中东欧国家的所有制形式已发生明显变化,大部分中东欧国家的土地返还和私有化工作已基本完成。由于土地返还和私有化,有些国家小林主数量有所增多。例如:在波兰,6hm2以下小林主拥有的森林面积占全国私有林总面积的70%,斯洛文尼亚为40%。但在匈牙利,6hm2以下小林主仅占全国私有林总面积5%,而100hm2以上的大林主则占45%以上。

  从总体上看,欧洲小林主的数量很大。调查显示,在提交了森林所有者特征分类统计数据的11个国家中,3hm2以下的小林主占林主总数近3/4,但其森林面积却仅占私有林总面积的7%。

  随着森林私有化的发展,林主的城市化和老龄化对森林经营的影响不断增加。年龄小于30岁的林主在欧洲非常少,而许多国家年龄超过60岁的林主超过半数,因此,不久的将来会有许多森林资产被新的林主继承,而这些新林主的森林经营态度和目标具有不确定性。

  现在,奥地利、芬兰、爱尔兰、挪威、波兰和瑞典的城市林主数量增加,而且这些林主的很大一部分不是来自传统的农业和林业部门。由于他们缺乏森林经营知识,所以会影响到他们经营森林的态度。大部分私有林主为男性,女性林主占20%~40%。

  3.应对林权分化的政策措施

  小林主的营利能力低于大型经济实体,而且林主数量的增多加大了技术推广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复杂程度,因此有必要通过成立林主协会等方式促进地区林主之间的合作。

  2007年1月,欧洲经济委员会和粮农组织木材部主办的'促进森林经营'研讨会提出,促进林主之间的合作,加强专业机构的技术服务,政府、科研单位和专业机构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帮助林主采纳正确的森林经营决策。

  4.政策制定需要进一步完善信息

  欧洲经济委员会和粮农组织关于欧洲私有林权现状的调查研究,丰富了欧洲森林私有化的信息,尤其是中东欧土地返还和土地私有化进程的信息,但仍然缺乏关于小林主数量、不同私有林权类别以及个体林主的社会背景和经营目标等方面的信息,进一步完善这些信息对于制定正确的政策是必不可少的。

  林主城市化和老龄化、林主数量增多以及私有林权的分化已经对私有林的发展构成潜在影响,因此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必须考虑到这些因素。私有林约占欧洲林地面积的一半,私有林主在欧洲可持续森林经营和森林生产力保持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