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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和流程谁知道?

浏览次数:719|时间:2024-05-10

热门回答

2024-04-27豆浆煮菠菜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不包括集体户口),家庭成员之问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家庭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程序如下:
  (一)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情况进行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有工作的在现工作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
  (二)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符合低收入标准家庭的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区房管部门。
  (三)区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民政部门转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和有关媒体上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发给《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并报市房管部门备案,由市房管部门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上长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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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左左颜色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不包括集体户口),家庭成员之问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家庭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程序如下:
  (一)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情况进行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有工作的在现工作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
  (二)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符合低收入标准家庭的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区房管部门。
  (三)区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民政部门转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和有关媒体上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发给《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并报市房管部门备案,由市房管部门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上长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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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永琳欧雅
条件:
1、具有本市主城区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主城区工作的新分配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工作人员。
2、个人月收入低于2000元或家庭月收入低于3000元。
3、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申请购买步骤: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2、申请。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3、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并在社区公示。
4、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局复核并评分。
5、批准和公示。市住房保障办会同市民政局复核并在市国土房管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住房保障办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6、轮候。市住房保障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7、配售通知。市住房保障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8、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
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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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吾竟谁陈
办理条件:
(一)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的条件。
申请廉租房的低保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济条件。申请家庭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
2.户籍条件。具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家庭。
下列人员应列入申请家庭成员:
(1)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城镇居民户籍的配偶;
(2)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以及不满30周岁独立租房居住但户口与父母在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含异地就学的在校(不包括境外)学生、现役义务兵、申请时未满10周年的现役士官、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3)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具有城镇居民户籍的父母;
(4)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具有城镇居民户籍的有法定扶养、抚养、赡养关系(证明)的其他成员。
下列人员可单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年满22周岁以上(含22周岁)且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和年满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因无住房而不能单独立户与父母在同一户籍内的子女。
3.住房条件。无房户或按家庭成员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
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1)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已申请参加集资联建或以各种方式购建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
(2)待入住的征迁安置房。
(3)承租的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下同)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4)在申请前3年内已转让、析产、赠与的私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
(5)在申请前3年内领取征收补偿款的,其原已拆除的私房或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的条件。
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除满足本细则规定的低保廉租房申请户条件中
的“户籍条件”和“住房条件”外,经济条件必须达到:
申请家庭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或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月收入在1050元以下。
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月收入认定办法按《浙江省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浙民助〔2010〕225号)执行。
办理程序:申请
受理和复核   配租   公示登记认定
六、办理期限: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初审、公布期限:30日;市住建局房管处、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等复审期限:30日;公示期限:15日
七、衢州市区廉租住房申请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衢州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并填写)。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家庭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已拆迁的房屋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已出售的房屋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协议;申请家庭成员中如有非城镇户籍的,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国土局出具的农村住房(批地建房)情况证明)。
6、申请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特困证》、《残疾证》、重点优抚对象、劳动模范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7、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还需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证明和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的工资发放清单,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无工作单位的,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证明(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盖章后提供给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应提供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的养老金领取情况证明。
8、申请家庭成员签署的诚信承诺书和委托审核机关对申请家庭收入包括金融资产在内的各类财产状况进行核定的授权书。
9、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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