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装修攻略 > 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及相关规定

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及相关规定

2024-04-24

导读:关于农村农民占百分之九十靠打工养家,还有一部分人还是靠耕地护口,在近两年前号召过退耕还林栽树,那么,地与地的边界树大了影响另一家边界没有收入的应该向那一个部门或单位能得到解决。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规定是怎样的呢?具体分成哪几类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必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下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规定是怎样的吧!

关于农村农民占百分之九十靠打工养家,还有一部分人还是靠耕地护口,在近两年前号召过退耕还林栽树,那么,地与地的边界树大了影响另一家边界没有收入的应该向那一个部门或单位能得到解决。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规定是怎样的呢?具体分成哪几类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必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下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规定是怎样的吧!

关于农村农民占百分之九十靠打工养家,还有一部分人还是靠耕地护口,在近两年前号召过退耕还林栽树,那么,地与地的边界树大了影响另一家边界没有收入的应该向那一个部门或单位能得到解决。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规定是怎样的呢?具体分成哪几类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必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下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规定是怎样的吧!

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规定是怎样的

1、土地划拨。

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需要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包括:(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上述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2、乡(镇)村建设用地。

乡(镇)村建设用地,是指在乡(镇)村中,土地使用者通过一定的程序批准,取使用一定土地的权利。它主要有两种形式:(1)农村居民住宅用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盛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盛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者依照这种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即取得地上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有三种形式:协议、招标和拍卖。协议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理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标和拍卖,应当先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拍卖公告,通过招标、拍卖程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物权法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编辑总结:以上就是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及相关规定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有这方面需求的朋友们!如需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后续将呈现更多精彩内容。您也可以上齐家商城购买更多你心仪的产品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