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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样本谁有?

浏览次数:392|时间: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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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成工1979
深圳租房合同  立契约书人: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租赁房屋事订立租赁契约如下:  第一条  租赁房屋所在地及使用范围:  第二条  租赁期间自  年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计年月。  第三条  租金议定为每个月人民币  元正(收款付据),乙方应于每月  日以前交付甲方。  第四条  乙方应于本契约成立时,交付甲方人民币  元之担保金即押租金(收款付据)。  第五条  使用租赁物之限制:  一、本房屋系供  之用,不得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险物品。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全部或部份转租、出借、顶让或以其它变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三、房屋有改装施设之必要时,乙方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自行装设。但不得损害原有建筑结构。  第六条  乙方及其家人、雇用人、使用人等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因乙方之过失致房屋毁损、灭失者,乙方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第七条  房屋因自然之损害有修缮必要时,由甲方负担。房屋零星修理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租赁期间内之房屋税、地价税及因租赁所得应纳之综合所得税,由甲方负担。水电等其它因乙方需要所生之费用由乙方负担。最后一期水电、瓦斯等应由乙方负担之费用,乙  方应于迁离前向甲方结清  第九条  本契约租赁期限未届满前,一方拟终止租约时,应得他方之同意并赔偿他方一个月之租金额,作为损害赔偿。  第十条  乙方如有下列情事,甲方得终止租约并请求损害赔偿:  一、违反第五条之规定者。  二、积欠租金额达二个月以上,经甲方催告限期缴纳仍不支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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