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4-03成工1979
深圳租房合同 立契约书人: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租赁房屋事订立租赁契约如下: 第一条 租赁房屋所在地及使用范围: 第二条 租赁期间自 年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计年月。 第三条 租金议定为每个月人民币 元正(收款付据),乙方应于每月 日以前交付甲方。 第四条 乙方应于本契约成立时,交付甲方人民币 元之担保金即押租金(收款付据)。 第五条 使用租赁物之限制: 一、本房屋系供 之用,不得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险物品。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全部或部份转租、出借、顶让或以其它变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三、房屋有改装施设之必要时,乙方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自行装设。但不得损害原有建筑结构。 第六条 乙方及其家人、雇用人、使用人等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因乙方之过失致房屋毁损、灭失者,乙方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第七条 房屋因自然之损害有修缮必要时,由甲方负担。房屋零星修理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租赁期间内之房屋税、地价税及因租赁所得应纳之综合所得税,由甲方负担。水电等其它因乙方需要所生之费用由乙方负担。最后一期水电、瓦斯等应由乙方负担之费用,乙 方应于迁离前向甲方结清 第九条 本契约租赁期限未届满前,一方拟终止租约时,应得他方之同意并赔偿他方一个月之租金额,作为损害赔偿。 第十条 乙方如有下列情事,甲方得终止租约并请求损害赔偿: 一、违反第五条之规定者。 二、积欠租金额达二个月以上,经甲方催告限期缴纳仍不支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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