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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解决借款合同纠纷

2024-04-18

导读:【如何有效解决借款合同纠纷】我们的生活中,每天都会有各种各样的纠纷,小到因为一件鸡毛蒜皮的小事就引起的纠纷,大到可以威胁世界和平、给人类带来灾难的纠纷。但是,无论是哪种纠纷,当事人都要想办法去解决。而当面对借款合同纠纷时,我们又 ...

我们的生活中,每天都会有各种各样的纠纷,小到因为一件鸡毛蒜皮的小事就引起的纠纷,大到可以威胁世界和平、给人类带来灾难的纠纷。但是,无论是哪种纠纷,当事人都要想办法去解决。而当面对借款合同纠纷时,我们又应当如何理智有效地去应对呢?接下来,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提出几点解决借款合同纠纷的建议。

一、准确地列明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为债权人,即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债务人,所谓特殊情况是在债务人认为债权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能向法院起诉,如债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扣收贷款,或者债务人重复还款等。除这些情况外: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是共同被告;

2、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为人同时也知道借款人的,应以行为人和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

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原因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使用。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私贷公用以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如何列被告,应考虑以下情况:

(1)出借人不知道贷款人是企业,贷款后贷款人也未披露企业用款情况,企业也未主动介入还款事宜的,应以借款人为被告;

(2)贷款后借款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出借人选择借款人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仍然应列借款人为被告;

(3)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出借人选择用款人为被告,可以用款企业为被告。如出借人坚持以借款和用款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应允许,因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诉权。

4、借款单位或者担保单位发生了变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原告起诉谁,包括与该企业有关系的单位如上级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即列为被告。

二、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经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三)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最高院1991年7月2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货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比如有的企业见炒股或者买卖烟草赚钱,便买通金融机构某些承办人编造假的贷款理由如扩大再生产、购买原材料等签订借款合同贷出款项,这种违反政策和法律的借款合同无效。

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借贷意见》第10条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因为此意见是在1991年作出的,与当时的《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合同法》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仅规定了欺诈、胁迫形成的合同当其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认定为无效合同。而对此种情况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和变更。所以在掌握是否无效时应该与原来的认定有区别。不能把可以撤销和变更的合同当无效认定,否则会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 

《孙子·谋攻篇》曰:“知彼知己,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在解决借款合同纠纷中,也是类似的道理。有时候借款合同纠纷或许无法避免,但是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寻找有效理智的解觉方法,再大的纠纷都可以迎刃而解。通过小编上述所提出的内容,希望你已经了解借款合同相关方面的知识,并且知道如何有效地去处理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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